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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给他们“扬名”

●城南夜话
1998-11-02 来源:生活时报 ●秦海 我有话说

近来几次从报上看到,一给些“希望工程”和其他公益事业捐款的单位以及个人,捐款签定了协议,又在隆重的仪式上把赠款的大样交到接收人的手里,因此博得掌声雷动,镁光灯闪烁,电视亮相,电台出声,报纸赞颂,名声大扬。但这一场过了以后,捐款却迟迟不见到位,有的则名声大扬之后便得胜回朝,捐款的事“泥牛入海无消息”了。今年长江、嫩江、松花江发生特大洪灾,全国纷纷捐款捐物救援灾民,数额巨大。从报上发布的物款已经到位的信息看,与当初应捐数额尚有不小差距。这里面恐怕也有一些人和单位扬名之后便不准备“出血”,或者不按当初承诺的“出血”了。

对这些“君子”不能无可奈何,他们既然在大庭广众之中承诺了,而且也都有凭据,就应视为一种契约关系。他们不履行就应视为违约,向法院起诉他们,然后用法律手段强制其实现承诺。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实现不了,亦应解释清楚,不能不清不白,扬了名却不履约。要让他们知道,这名是有代价的。

或者说他们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完善的法规,因而对这些违约“君子”还无法诉诸法律,那就不妨采取另外一招。即当初在什么场合,用什么规格为他们扬的名,如今也在什么场合、用什么规格公布他们食言、违约的行为,用这种办法再次为他们“扬名”!

现在产品有伪劣假冒。上述那种扬名而不践约者实际也是一种伪劣假冒。对这种伪劣假冒决不能束手无策。不然,这种伪劣假冒也会泛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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